政策新聞
金管會修正發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擴大證券商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發展,以助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摘要
- 證券商申請高資產客戶業務的資格條件將放寬,刪除淨值限制及引資承諾,但須符合無累積虧損及特定監管比率。
- 海外子公司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對象將擴及高資產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等。
- 此次修正旨在配合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擴大證券商高資產業務的發展。
政策實務解析:本次金管會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旨在鬆綁證券商承作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的門檻,以配合國家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目標。修正重點包含放寬證券商申請資格,取消了原有的淨值限制與具體引資承諾,改為要求公司無累積虧損且符合相關監管比率。同時,擴大了證券商海外子公司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銷售對象範圍。此舉預計將有助於吸引更多資金匯聚,並促進相關金融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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