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40380227號、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2271號)

摘要

  • 金融監管裁處復華投信及其前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因經理人利用職務知悉消息,透過他人帳戶操作與全權委託帳戶相同的個股,且未申報。
  • 處罰內容包括對復華投信予以警告並處以新臺幣120萬元罰鍰,同時命令解除該名經理人之職務。
  • 違規行為涉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包括未善盡督導之責、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執行未具效性,以及經理人有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執行業務。
政策實務解析:此裁處書明確指出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所觸犯的具體法規條文,包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第7條第1項、第104條,以及相關子法規。裁罰的基礎在於該經理人利用職務上的消息,透過親友帳戶買賣與其管理的全權委託帳戶相同的個股,且未向公司申報。此事件反映了證券管理機構對於基金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的嚴格監管,特別是在利益衝突迴避及內部控制方面的要求。復華投信因對經理人的個人交易行為未盡到有效的督導與查核責任,致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與執行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因而遭受警告及罰鍰處分。該經理人則面臨職務解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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