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及淨值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所提出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無法使該公司113年度資本適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6目規定,核處限制該公司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簽約或續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暨依同條第2款第1目規定,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該公司於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摘要

  • 資本適足率:三商美邦人壽因112年底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未達法定標準,所提出的財務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無法確保113年度資本適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
  • 業務限制:為此,主管機關依保險法處以限制三商美邦人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資本適足率恢復法定標準並經同意。
  • 改善計畫要求:同時,主管機關命令三商美邦人壽於一個月內提報更具體、完整且可行的增資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以確保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符合規定。
政策實務解析:本公文係針對保險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規定所發布的處分。其適用對象為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的保險業。本次處分主要涉及實務作業變更,即對違反資本適足規定者,將予以業務限制,並要求限期提出更完善的改善計畫。此舉係為維護整體保險市場的穩健,並確保消費者權益,亦是主管機關依據保險法及相關子法(如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進行監理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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