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行:
新樸建設一屋二賣案二審敗訴。上訴人新樸建設因「新樸文藝」建案同一房屋二次出售,遭一審判決賠償三位買家共 3,073.5 萬元,本息合計。對判決不服,新樸建設提起上訴,但臺灣高等法院於 114 年 7 月 15 日駁回上訴,再度敗訴。
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完全認同一審法院的見解,更進一步戳破了新樸建設在二審中提出的兩大新抗辯:
- 戳破「柬埔寨脫罪」:高院詳細解讀合約,認定新樸建設(法定代理人 朱O民)就是柬埔寨案的「實質賣方」,有權解除該契約並將 2,400 萬價金用於「換購」台灣房產,其「無權解除」的抗辯不可採。
- 戳破「停止條件」:高院認定「換購」協議在 109 年 3 月 17 日簽約時即已成立,新樸建設辯稱合約附有「停止條件」(需等 LMPI 公司返還價金才生效)的說法,毫無根據。
法院同時也駁回了新樸建設要求「酌減 15% 違約金」的請求,直指 15% 已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且新樸建設惡意「一屋二賣」獲利更高,毫無酌減餘地。
前言:一場「一屋二賣」的二審決戰
TWProbe 先前曾深度分析此案(112-重訴-720),揭露了新樸建設如何將三名買家(李O諺、李O藝、黃O賓)已用 2,400 萬「柬埔寨投資款」換購的「新樸文藝」三戶預售屋,惡意轉賣給第三方,導致原買家「屋財兩失」。
一審判決新樸建設敗訴後,新樸建設(及其律師團隊)將所有希望寄託於二審上訴,並提出更為複雜的法律抗辯,試圖將 2,400 萬的付款事實抹去。然而,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讓新樸建設的所有辯詞全數崩解。
判決書白話解析:新樸建設的四大抗辯,如何被高院逐一擊潰?
面對一審 3,073.5 萬的鉅額判賠,新樸建設在二審提出了四個主要防禦論點,但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陳O儀、宋O瑋、廖O伶)的判決書幾乎是「寸草不留」地全數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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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一:「我不是柬埔寨的賣方!我無權解約!」
新樸建設辯稱:柬埔寨案的賣方是 LMPI 公司,我(新樸建設)只是受委託的「興建方」。我無權解除 LMPI 的合約,也無權把 LMPI 的 2,400 萬拿來抵「新樸文藝」的價金。高院打臉:合約白紙黑字,你就是實質賣方!
高院重申並強化了一審的觀點:
- 誰有權解約? 合約第 16 條明定:乙方(新樸建設)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價金。
- 誰負責退款? 第 15 條明定:乙方(新樸建設)需將已繳款退還買方。
- 誰負責交屋? 第 10、11、12 條均由乙方(新樸建設)負責通知與辦理移轉。
- 附件鐵證: 附件四明確寫明買方向「新樸建設有限公司」訂購房地。
高院結論: 新樸建設就是實質賣方,其「無權解約」的辯詞不可信。
抗辯二:「合約有停止條件,LMPI 沒給錢,所以合約無效!」
新樸建設辯稱:「換購」協議存在「停止條件」,需等 LMPI 返還 2,400 萬,買賣契約才能生效。
高院打臉:合約沒寫,證人也說沒有!
- 合約沒寫任何停止條件。
- 經辦銷售人員作證: 朱O民沒有指示加入「停止條件」。
- 證人誤解與買賣效力無關: 她們以為「要等錢進來」只是因為獎金制度,與合約效力無關。
高院結論: 無證據證明雙方合意加入停止條件,契約於簽訂當日即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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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三:「買家沒付現金,我不該付利息!」
新樸建設辯稱:買家以「債權抵付」,不算現金給付,因此不應負利息。
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