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樸建設投資糾紛涉及多起民事法律案件,包括都更整合、土地報酬、建案投資、預售屋瑕疵、一屋二賣及結清糾紛。本文整理九份法院判決,依最終或最新法律程序結果,歸納為六大法律事件,供投資人參考。
一、都更整合失敗與合約效力案(基隆地院 103 訴 492)
爭議核心:
新樸建設要求地主履行合建契約並點交土地,但地主主張因整合期限屆滿,契約已失效。
最終結果:新樸建設敗訴。法院駁回請求。
關鍵原因:
契約約定「1 年 6 個月內須完成所有地主簽約」。
其中一地主(張○玉)在簽署契約時已處於「無意識能力」狀態,依民法第 75 條該契約自始無效。
因此,新樸建設未達成 100% 整合,整合期限屆滿後合約自然失效。
Q&A 啟示
- 對建商: 必須確保簽約當事人具備意思能力,否則合約可能無效。
- 對地主: 合約中加入「整合期限失效條款」是重要自保機制。
二、土地整合者報酬追討案(基隆地院 112 訴 360)
爭議核心:
新樸建設向整合者柯○標追討 150 萬元,主張為預付報酬,整合失敗後應返還。
最終結果:新樸建設敗訴。
關鍵原因:
150 萬元支票的開立時間(100 年 11 月)早於報酬合約(101 年 7 月)8 個月。
新樸建設無法舉證該款項與合約具有「法律關聯」。
法院采信被告抗辯:這筆款項是用於歸墊前一手建商的公關費。
原告未盡舉證責任,因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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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啟示
- 對雙方: 金流與契約內容必須完全對應,所有款項目的應以書面記載清楚。
三、「隱名合夥」投資契約效力案(高院 112 上 1043 — 最終判決)
爭議核心:
投資人楊○龍向新樸建設員工林○樺求償 222 萬元。一審認定投資模式違法(隱名合夥),判投資人敗訴。
最終結果:投資人逆轉勝訴。高院改判林○樺應全額給付 222 萬元。
關鍵原因:
高院認定該投資模式不屬於公司法第 13 條禁止的「隱名合夥」。
這只是建商為自家建案籌資的方式,而非加入外部合夥事業。
因此契約有效,被告不得再以「合約無效」為理由侵占款項。
Q&A 啟示
- 對建商募資: 建議以專案公司(SPV)讓投資人入股,最安全。
- 對投資人: 此案提高建案投資的保障,減少建商以「違法合夥」推卸責任的空間。
四、預售屋洗洞瑕疵與和解效力案(高院 112 抗 1243 — 發回重審)
爭議核心:
屋主控訴新樸建設未依客變預埋套管,並以洗洞方式破壞大樑,疑似切斷鋼筋,要求減少價金 104.9 萬元。一審認為屋主之前已簽下「拋棄其餘請求」和解書,因此駁回。
最終結果:屋主抗告成功,全案發回重審。
關鍵原因:
高院認定:
- 「履行交屋」訴訟
- 「瑕疵擔保/減少價金」訴訟
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不構成「一事不再理」。
因此不可因前案和解而直接駁回本案。
Q&A 啟示
- 對屋主: 程序上大勝。不同法律請求類型可分開主張。
- 對和解: 即使程序上訴訟復活,實體審理時仍需面對和解書的拘束。
五、預售屋一屋二賣與鉅額賠償案(高院 114 重上 132 — 二審定讞)
爭議核心:
三名買家以 2400 萬柬埔寨投資款換購建案「新樸文藝」三戶,卻遭新樸建設轉賣給第三人,屬「一屋二賣」。一審判賠 3073.5 萬元。
最終結果:新樸建設上訴駁回,確定敗訴。
關鍵原因:
- 高院認定新樸建設為該案「實質賣方」
- 15% 違約金是最低標準,且建商行為惡意,不得酌減
Q&A 啟示
- 對建商: 一屋二賣屬重大違約,法院將嚴格依總價 15% 論處。
- 對買家: 可依總價 15% 請求違約金,法院支持這是最低保障。
六、投資人簽字「全部結清」後續爭議案(士林地院 113 訴 1383)
爭議核心:
投資人李○祐控告新樸建設法定代理人朱○民,要求重新結算兩建案盈虧並提示帳簿。
最終結果:投資人敗訴。
關鍵原因:
法院採信被告抗辯,並依原告提供的錄音與協議書認定:
- 雙方已於 113 年 1 月 25 日協議以「500 萬元結清所有盈虧」
- 原告已簽名確認「今日全部結清」
法院認為此協議具法律效力,原告不得以「內心想查帳」為理由反悔。
投資前,可查閱司法院判決資料庫了解相關法律案例,確保交易合規與權益保障。
Q&A 啟示
- 對所有投資人:
「全部結清」代表放棄未來所有追訴與查帳權,一旦簽下就很難翻案。
切勿在資訊不透明時為了拿回部分本金而匆促簽署。
資料來源說明
以上六大案件之內容皆來源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開裁判書,並經簡化處理以保護個資。
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