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562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訴字第56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萬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訴訟代理人 許 平 施○ 周○成 被 告 詹淑惠即翔榮空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萬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與伊簽署「中國信託中 小企業貸款約定書」,同意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 書為上開約定書之一部(下合稱系爭約定書),向伊借款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同年8月8日起至116年8月8 日止,利息依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加計1.5%利率機動計算, 均分36期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未還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 違約金。詎被告攤還本息至114年10月2日,即未按期清償, 尚欠本金130萬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伊 催討無著,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約定書、放款帳號還款交易 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為證(見本 院卷第20至36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薇方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 (民國) 計算標準 (週年利率) 起訖日 (民國) 計算標準 1 130萬232元 自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