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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士林簡易庭民事113年度士簡字第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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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士簡字第563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63號 原 告 林○君 訴訟代理人 林○秋律師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萱 訴訟代理人 何○運 被 告 林○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聖 耿○瑞 沈○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具狀聲請再 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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