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563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81057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63號
原 告 林○君
訴訟代理人 林○秋律師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萱
訴訟代理人 何○運
被 告 林○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聖
耿○瑞
沈○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具狀聲請再
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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