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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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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93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85,51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文 訴 訟代理 人 施○ 被 告 多元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達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85,51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多元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多元化公司 )民國113年8月28日邀同被告林達聰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按伊牌告企業換利指數利率 加碼年利率6.24%機動計付利息(本件利率為年息7.85%), 並按月攤還本息,遲延清償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嗣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 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還。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 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表、結息日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 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 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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