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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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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78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3萬8,183元,及如附表編號1 、2所示按「尚欠本金」欄之金額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訴訟代理人 朱○維 被 告 騏藝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3萬8,183元,及如附表編號1 、2所示按「尚欠本金」欄之金額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騏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騏藝公司)於民國 113年9月13日邀同被告莊○明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如附 表所示之借款金額,並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 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惟被告自114年8月18日起未依約 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書第14條約定,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尚欠本金143萬8,1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或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 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 率查詢為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94號卷〈 下稱士院卷〉第20至32頁)。被告均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以資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規定,應視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 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騏藝公司未依 約繳付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書第14條約定,就未返還之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見士院卷第20頁),即負有返還義務。而 被告莊○明就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與原告約定為被告騏藝 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見士院卷第21頁),自應與主債務人即 被告騏藝公司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即原告負全部給付責 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2,000,000元 1,006,729元 自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8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31,454元 自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8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000,000元 1,438,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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