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樸建設一屋二賣案件提醒投資者,金流務必單純,避免「以 A 案抵 B 案」的複雜操作。所有款項應直接匯入買賣契約指定的信託專戶或公司帳戶,保障交易安全。
書面記錄一切: 如果真的發生了「換購」或「抵付」,絕對不能只有口頭協議(即使是跟建商老闆本人)。必須在「新合約」上白紙黑字註明:「本合約之 OOO 萬元簽約款,係由雙方合意解除之 XXX 案(合約編號)之 2,400 萬價金債權抵付之」,並由雙方法定代理人簽章。
定期查詢謄本: 在交屋前,應定期(如每半年)調閱土地及建物(建號)謄本,確認「所有權人」仍為建商,且「他項權利部」沒有異常的抵押或設定,以提早發現建商是否有「一屋二賣」或「財務危機」的跡象。
了解更多關於投資人敗訴案例的細節,可參考新樸建設投資糾紛詳解。
投資人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依據,參考司法院判例資料庫,以了解更多判決細節。
本案判決原始資料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