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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樸建設投資案判決解析:投資人222萬敗訴原因

【重要法律狀態更新】本判決已被推翻:

新樸建設投資案引起廣泛關注,高院已推翻原判決,確認合約有效,要求返還投資人222萬元本利。以下將深入解析原審法院敗訴理由,揭示投資風險與法律細節。

新樸建設投資案判決出爐:法院判決「合約無效」,投資人敗訴(已遭高院推翻)

結論先行(第一審判決):

針對 TWProbe 先前報導的「新樸建設投資款」一案,第一審判決結果是:原告 楊O龍 敗訴,其 222 萬元的請求均遭法院駁回。

法官 孫O智 在判決中堅持了先前「裁定」的見解:「新樸建設」(新樸公司)的投資模式,因違反《公司法》第 13 條(公司不得為合夥人)的強制規定,導致其與原告之間的合資契約「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原告(楊O龍)拿著一份無效的契約討錢,法院依法只能判其敗訴。

關於地主如何免除履約責任,可參考新樸建設都更整合敗訴原因,深入了解法院判決細節。

前言:法官「雖信其言,仍判其敗」的罕見判決

這是一起極具戲劇性且深具法律教育意義的判決。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法官在事實認定上採信了原告(投資人)的說法,認定雙方確實有投資約定;但在法律適用上,卻又因該約定違法而判其敗訴。法官更在判決書中罕見地發表長篇論述,直指「新樸建設」這類建案投資模式的法律弊病。

判決書白話解析:事件始末

1. 兩造的說法:投資款 vs 保障薪資

原告(楊O龍):
我拿出 120 萬,和「新樸建設」的經理 林O樺(被告)合資 200 萬,去投資「新樸文匯」建案。林O樺 應依約給我本金 120 萬 + 利潤 102 萬,共 222 萬元。

被告(林O樺):
否認有投資契約。聲稱 楊O龍 的 120 萬是為了挖角我去他的「澄果廣告公司」上班的「保障薪資」。

2. 法官的事實認定:相信原告,不信被告!

這是本案的第一個轉折。法官 孫O智 透過偵訊筆錄等證據,採信原告(楊O龍)的投資主張,同時駁回被告(林O樺)提出的「保障年薪」抗辯,認定該抗辯缺乏證據支持。

法官甚至在判決書中罕見地嘲諷被告的辯護策略:

「姑且不論人生本來就不合理、智人本來就經常會有不合理的行為…被告仍應負舉證責任…其抗辯自無可採。」

3. 法律上的致命一擊:合約自始無效(第一審見解)

即使法官相信原告的故事是真的,他仍然判原告敗訴。理由是:

  • 投資性質認定: 法官認定原告的投資模式屬於「隱名合夥」,而 新樸建設 扮演了必須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出名營業人」。
  • 踩到法律紅線: 依《公司法》第 13 條,公司不得為合夥人。
  • 連鎖效應: 原告與員工間的合資契約亦隨之無效,依《民法》第 246 條。

最終法官總結:原告基於「無效」契約請求履行義務,於法無據。

4. 法官的罕見論述:堅持「百年不義」

法官 孫O智 在判決中寫下高度法理性的段落:

「不能為了追求一小時的正義,反而造成一百年的不義…若不能在每個這樣的個案中,貫徹公司法第13條,我們的社會只會越來越搞不清楚公司到底是什麼。」

TWProbe 深度問答 (Q&A)

Q1:本案最終法律結論是什麼?(最重要)

答:最終結論已逆轉。高等法院認定此模式屬「籌措資金」而非「隱名合夥」,契約有效。楊O龍 勝訴並討回 222 萬元。

Q2:為什麼地院法官判楊O龍敗訴,是「訴訟策略」錯誤?

答:是的。地院在「裁定」中早已提示原告應改主張為「不當得利」,但原告律師仍堅持以「無效契約」提告,導致敗訴。

Q3:我如果也投資了類似「新樸建設」的建案,該怎麼辦?

答:

  • 法律風險高: 此類模式仍具爭議。
  • 建議採用 SPV 等標準化募資方式。
  • 若遇到糾紛,建議以「不當得利」等主張協助追回款項。

本案判決原始資料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11 號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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