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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樸建設都更整合敗訴解析:地主免履約原因

結論先行:

新樸建設都更整合敗訴:建商控告地主未履行合建契約,要求交付土地使用權及點交房地,但法院駁回訴訟,地主免履約。

是的,建商新樸建設有限公司(原告)控告 蕭O賢、張O如 兩位地主(被告)未履行合建契約,要求地主必須交付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點交房地,最終遭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即新樸建設敗訴。

法院判決新樸建設敗訴的核心理由是:新樸建設未能履行合建契約中的「特約事項」。

該條款約定,新樸建設必須在 1 年 6 個月的期限內,與「所有」合建土地的地主完成簽約。然而,法院調查發現,新樸建設所提交的地主合約中,有一份關鍵合約的簽署人(地主 張O玉 女士),在簽約當下經醫院鑑定為「植物人」,屬於《民法》第 75 條所述的「無意識能力」狀態。

因此,法院認定該份合約「自始無效」。既然合約無效,新樸建設就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與所有地主簽約」的條件,導致其與 蕭O賢、張O如 兩位地主的合建契約,也因期限屆滿而「自動失效」。

欲深入了解新樸建設投資糾紛詳解,可掌握更多房地產投資法律風險與案例分析。

前言:一份關於「合約有效性」的關鍵判決

在房地產開發,特別是都更與危老合建案中,「整合」是最耗時且最困難的一環。建商必須取得每一位地主的同意,才能啟動開發。然而,如果建商在整合過程中,未能確保每一份合約都「合法有效」,會發生什麼事?

「新樸建設」控告地主未履行契約一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92 號),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血淋淋的教訓。本案的爭議點不在於分回比例或施工品質,而在於最根本的——合約的「生效」與「失效」。

本文將為您白話解析此案判決書,探討新樸建設為何敗訴,以及地主是如何依據合約中的「特約條款」成功捍衛自身權益。

判決書白話解析:事件始末

1. 建商(原告:新樸建設)的訴求

新樸建設主張,他們在 2012 年(民國 101 年)分別與地主 蕭O賢、張O如 簽訂了土地合建契約。契約中約定,只要新樸建設「與本全部合建土地簽訂完成」,兩位地主就必須交付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用印,並點交房屋土地,以便建商申請建照並動工。

新樸建設表示:「我已經跟全部 39 戶住戶都簽好約了」,但 蕭O賢 和 張O如 卻拒絕履行義務,因此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強制這兩位地主履約。

2. 地主(被告:蕭O賢、張O如)的抗辯

兩位地主反駁,他們承認有簽約,但主張這份合約「早就失效了」。

他們的理由是,當初在簽訂這份由新樸建設提供的制式合約時,他們不信任建商的整合能力,因此特別手寫加註了「特約事項」:

被告 蕭O賢 的特約事項(第12項):
「本契約訂日起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起以 1 年 6 個月為期限,到期本契約無效。」(即 2014 年 6 月 11 日到期)

被告 張O如 的特約事項(第11項):
「本契約簽訂後(即 101 年 11 月 23 日),以 1 年 6 個月為有效期。」(即 2014 年 5 月 22 日到期)

地主主張,這個「1 年 6 個月」就是新樸建設必須完成「全部土地整合簽約」的最後期限。如果期限到了還沒完成 100% 整合,他們手上的這份合約就自動變廢紙。

地主的核心抗辯是:新樸建設並沒有在期限內完成 100% 的整合。

3. 爭議焦點:那份「植物人」的合約

新樸建設堅稱自己在期限內完成了 39 戶的簽約。但地主方提出了致命一擊:
新樸建設所謂的「已簽約」名單中,地主「張O玉」的合約根本是無效的!

地主方提出證據指出:

  • 張O玉 女士早在 2008 年(民國 97 年)就成為植物人
  • 而新樸建設卻在 2012 年與她「簽約」
  • 一個無意識能力的人無法簽署合建契約

4. 法院的調查與認定(判決關鍵)

法院進行調查,包括:

  • 調閱醫院病歷:證明張O玉為極重度植物人
  • 昏迷指數紀錄:無法與外界溝通
  • 見證人作證:簽名不是當面看到,是別人拿來的
  • 新樸建設辯稱無效,但被法院否決

法院最後認定:

張O玉 的合約 自始無效

5. 判決結果:新樸建設敗訴

法院引用《民法》第 75 條: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最終認定:

  • 張O玉 的合約無效
  • 新樸建設未完成所有地主整合
  • 特約期限已到,地主契約失效
  • 新樸建設無權要求地主履約

判決:原告敗訴。

TWProbe 深度問答 (Q&A)

Q1:我是地主,這個判決對我有什麼啟示?

答:務必在合約中加入 「失效條款」

兩位地主能全身而退,就是因為當初手寫加入:

「1 年 6 個月期限,到期本契約無效」

這條款有效保護地主免於無限卡約。

Q2:新樸建設犯了哪些錯誤?

錯誤包括:

  1. 重大程序瑕疵(未親眼見簽約)
  2. 忽視意思能力法律要求(植物人不得簽約)

Q3:如果地主無行為能力,建商怎麼合法整合?

需依程序:

  1. 申請監護宣告
  2. 法院指定監護人
  3. 監護人申請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
  4. 法院裁准後才可合法簽約

新樸建設本案未依法處理。

投資前,可查閱司法院判決資料庫了解相關法律案例

Q4:建商會故意拖過期限讓契約失效嗎?

不會。
失效條款是為了防範建商整合不力,而不是建商故意拖延。

本案判決書資訊

  •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92 號民事判決
  •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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