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行:
新樸建設敗訴案揭示了法院對150萬整合費追討的判決結果。新樸建設有限公司控告土地整合者柯O標返還不當得利,要求歸還150萬元,但基隆地方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判定新樸建設敗訴。
法院判決 新樸建設 敗訴的核心理由是「舉證責任」。新樸建設 無法證明其在 100 年 11 月 1 日支付的 150 萬支票,與 101 年 7 月 26 日才簽訂的《酬金給付書》有法律上的關聯。被告 柯O標 抗辯該筆款項是 新樸建設 用於「歸墊」前一手建商(集安公司)的公關費,與酬金無關,法官認為 新樸建設 未能推翻此一可能性。
前言:一筆 10 年前的舊帳
建商與地主、建商與包商之間的金錢糾紛時有所聞,但建商回頭控告當初替自己「衝鋒陷陣」的土地整合者,則相對少見。本案是 新樸建設(法定代理人 朱O民)對 柯O標 提起的訴訟,試圖追討一筆早在 10 多年前(民國 100 年)支付的 150 萬元。
然而,這場訴訟不僅 新樸建設 輸了,更意外揭露了該公司在「合約嚴謹性」與「金流管理」上可能存在的重大漏洞。
判決書白話解析:一場「張冠李戴」的訴訟
1. 原告(新樸建設)的主張:
新樸建設 的邏輯很簡單:「我付你錢,你沒辦好事,所以你要還錢。」
(1) 付款: 我在 100 年 11 月 1 日,開了一張 150 萬的支票(系爭支票)給你(柯O標)。
(2) 目的: 這筆錢是「預付酬金」,目的是委託你幫我去整合基隆的合建案(共 39 戶地主)。
(3) 合約: 我們後來在 101 年 7 月 26 日才補簽《酬金給付書》,總酬金 800 萬,並約定這 150 萬要從第一筆 250 萬的酬金中扣除。
(4) 結果: 你(柯O標)和另一家仲介公司(晨智公司)根本沒有完成合約任務(完成簽約、信託、交付土地)。
(5) 終止: 我在 112 年 6 月 30 日(十多年後)發函終止委任契約。
(6) 結論: 既然合約終止了,你當初拿的「預付款」的法律基礎(給付目的)就消失了,你屬於「不當得利」,必須歸還 150 萬。
2. 被告(柯O標)的抗辯:
被告 柯O標 的反駁更為激烈,他直指 新樸建設「張冠李戴」:
(1) 時間點錯誤: 支票是 100 年 11 月 1 日拿的,合約是 101 年 7 月 26 日簽的。怎麼可能合約成立前 8 個月就先付酬金?
(2) 支票來源: 支票發票人是「朱O民」,跟「新樸建設公司」不一定相同。
(3) 150 萬真相: 該地本由「集安建設」整合,並已花 150 萬公關費。新樸建設 想接手後,朱O民 才支付 150 萬來「歸墊」給集安公司,這筆錢不是我的酬金!
(4) 我有完成工作: 我已完成 39 戶地主簽約及通知信託,是你 新樸建設 自己沒依約付款!
3. 法院判決(法官 陳湘琳):原告(新樸建設)敗訴
法官的判決邏輯非常清晰:
(A)舉證責任在原告
新樸建設 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自行證明:
150 萬是該合約的預付酬金 → 合約終止 → 給付目的消失
(B)證明失敗:關聯性不足
法院認為:
- 支票比合約早 8 個月 → 邏輯不尋常
- 合約中 完全沒記載 150 萬預付款
- 多種可能性存在,新樸建設 無法證明其解釋
判決結論
新樸建設 無法證明 150 萬與合約有關,無法證明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領」。
➡️ 原告敗訴。
TWProbe 深度問答 (Q&A)
Q1:這個 柯O標 是誰?
柯O標 曾在另一個 新樸建設 訴訟(基隆地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92 號)中出庭作證。
他承認:
- 關鍵合約並非他親眼看到簽署
- 造成該案中 新樸建設 敗訴
兩案連結清楚顯示:
➡️ 整合問題早在十年前就埋下隱患。
Q2:為什麼拖 10 年才提告?
判決未明說,但合理推測:
- 103 年案敗訴後,新樸建設 意識到整合案無法推進
- 之後才回頭追究「責任來源」
- 長時間延遲反映了案子可能已經爛尾多年
Q3:新樸建設 犯了什麼錯?
▶ 致命錯誤:契約沒有紀錄金流。
只要當年合約加一句:
「已於 100 年 11 月 1 日支付 150 萬預付款」
本案結果就完全不同。
Q4:本案給建商、地主的教訓?
1. 所有金流必須清楚寫入合約
2. 收款方務必確認“款項名目”(酬金 or 代墊款)
法律效果天差地遠。
司法院官方網站 —「不當得利之實務裁判發展」分析文章。
本案判決原始資料
-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