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1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債 務 人 莊寓如即莊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6,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債 務 人 莊寓如即莊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6,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 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
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
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 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
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7,495元整,及自民國95年0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詎料債
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
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
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新臺幣158,844元整,及其中計息本
金150,000元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
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 務人
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0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495元 莊寓如即莊雅如 自民國95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50,000元 莊寓如即莊雅如 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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