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18169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倉 債 務 人 超豐蔬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董如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43,04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倉
債 務 人 超豐蔬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董如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43,04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836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710,761元 115年4月9日 4.2 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2 2,132,286元 115年4月9日 4.2 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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