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0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請求返還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18169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倉
被 告 葉○陞
林○嬅
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固均設籍於本院轄內,惟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而兩造就此所生之訴訟,曾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即
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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