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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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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40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請求返還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倉 被 告 葉○陞 林○嬅 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固均設籍於本院轄內,惟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而兩造就此所生之訴訟,曾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即 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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