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3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74536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3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君 代 理 人 吳○輝 周○賢 債 務 人 蔡○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75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3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君
代 理 人 吳○輝
周○賢
債 務 人 蔡○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75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