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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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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曉 債 務 人 陳○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2,53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昱靖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 月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2,53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曉 債 務 人 陳○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2,53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昱靖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 月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2,53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昱靖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張昱靖於112年6月16日開始更 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爰不為更生債權,是以 債務人張昱靖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2539元 陳○晴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5月25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2539元 陳○晴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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