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953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債 務 人 范○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28,16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范○民於102年03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債 務 人 范○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28,16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范○民於102年03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7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154元 范○民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53468元 自民國115年2月07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4 003 新臺幣266142元 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3 004 新臺幣115193元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4 005 新臺幣116206元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53468元 范○民 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266142元 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 004 新臺幣115193元 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 005 新臺幣116206元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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