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953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債 務 人 吳○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1,292元,及自民國1 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4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債 務 人 吳○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1,292元,及自民國1
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4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芬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㈡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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