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8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01旭鼎建設有限公司 - 補繳裁判費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旭鼎建設有限公司(統編:8308551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劉○文 訴訟代理人 王○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劉○文
訴訟代理人 王○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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