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74536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君
代 理 人 吳○輝
周○賢
相 對 人 林○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1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
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104萬元,其借
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二順位房屋抵押借
款約定書內。詎相對人自115年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
催告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現積欠972,73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催
告函、回執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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