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46479103)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進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柏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31,892元,及其中新 臺幣386,457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 臺幣1,545,43...」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進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柏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31,892元,及其中新
臺幣386,457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
臺幣1,545,435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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