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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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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進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柏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31,892元,及其中新 臺幣386,457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 臺幣1,545,43...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進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柏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31,892元,及其中新 臺幣386,457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 臺幣1,545,435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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