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5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489715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0,101元,及自民國115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本裁判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0,101元,及自民國115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