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156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3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684454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315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訴訟代理人 林○瑶
被 告 陳○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20元
合 計 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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