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469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5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684454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6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張○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48,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1,005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563元(計算式:248 ,558+11,005=259,5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6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張○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48,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1,005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563元(計算式:248
,558+11,005=259,5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萬8,558元) 1 利息 24萬8,558元 114年12月2日 115年3月12日 (101/365) 16% 1萬1,004.65元 小計 1萬1,004.65元 合計 25萬9,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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