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建簡字第20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中建簡字第20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15

序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0,61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建簡字第20號 原 告 郭禮源即辰安工程行 被 告 序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諭 住○○市○里區○○○街0號11樓之5 上○當 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0,61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承攬被告其業主之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及13樓之冷氣裝設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約定承攬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2萬9,45 0元(12樓、13樓各為21萬4,725元),詎原告完成系爭工程 ,並經業主驗收及交付保證書後,被告僅於114年3月12日支 付12萬8,836元後,剩餘尾款30萬0,614元部分,原告於114 年4月30日、同年6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告請領,迄未 給付,爰依民法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0,614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書狀對原告聲請之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之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查詢資料、系爭工程估價單、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交 付之保證書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9至32頁頁)。被告雖就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在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異議,然其所提之 異議狀僅泛稱兩造間之關係尚有糾葛,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 本院參酌,亦未到庭陳述,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是以,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 之施作,並經業主驗收及交付冷氣保證書,惟被告僅支付訂 金後,尚有尾款30萬0,614元未依約給付,是原告依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作款尾款,即屬有據。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承攬 工程款,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報酬,本件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算遲延利 息,未逾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支付命令於114年9月15日 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司促卷第51、53頁)。 是原告請求被告自114年9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 幣30萬0,614元,及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原 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