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建簡字第20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15序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序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統編:9377164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0,61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建簡字第20號
原 告 郭禮源即辰安工程行
被 告 序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諭 住○○市○里區○○○街0號11樓之5 上○當
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0,61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承攬被告其業主之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及13樓之冷氣裝設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約定承攬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2萬9,45
0元(12樓、13樓各為21萬4,725元),詎原告完成系爭工程
,並經業主驗收及交付保證書後,被告僅於114年3月12日支
付12萬8,836元後,剩餘尾款30萬0,614元部分,原告於114
年4月30日、同年6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告請領,迄未
給付,爰依民法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0,614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書狀對原告聲請之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之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查詢資料、系爭工程估價單、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交
付之保證書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9至32頁頁)。被告雖就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在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異議,然其所提之
異議狀僅泛稱兩造間之關係尚有糾葛,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
本院參酌,亦未到庭陳述,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是以,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
之施作,並經業主驗收及交付冷氣保證書,惟被告僅支付訂
金後,尚有尾款30萬0,614元未依約給付,是原告依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作款尾款,即屬有據。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承攬
工程款,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報酬,本件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算遲延利
息,未逾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支付命令於114年9月15日
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司促卷第51、53頁)。
是原告請求被告自114年9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
幣30萬0,614元,及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原
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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