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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1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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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中小字第1817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倉  住○上 訴訟代理人 蘇○婷  住○上 被   告 黃○暉  住苗栗縣○○鎮○○街0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8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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