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1817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18169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倉 住○上
訴訟代理人 蘇○婷 住○上
被 告 黃○暉 住苗栗縣○○鎮○○街0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8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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