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1808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9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065975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66元,及其中新臺幣29,845元自 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80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龍
訴訟代理人 黃○宏
被 告 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66元,及其中新臺幣29,845元自
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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