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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1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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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中小字第1565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6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6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龍 訴訟代理人 黃○宏 被 告 林○宏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即臺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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