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1335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1099303)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3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凌
訴訟代理人 吳○源
被 告 賴○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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