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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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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26號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18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978元,及其中新臺幣119,790元自民 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本裁判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2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龍 訴訟代理人 洪○馨律師 被 告 鄧○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978元,及其中新臺幣119,790元自民 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大數智能 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數智能公司)購買商品,分期總 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43,748元,雙方並簽立分期付款申 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向大數智能公司支 付價金後,大數智能公司再將上開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由 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117年4月15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36期攤還,每期應付款項3,993元,如有一期未付 視為全部到期,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及每期催收 手續費100元。詎被告僅繳款至第6期,此後即未再繳付,迄 仍積欠本金119,790元、遲延費1,188元等未償還,依約即喪 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未果,原告 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還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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