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26號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18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065975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978元,及其中新臺幣119,790元自民 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本裁判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2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龍
訴訟代理人 洪○馨律師
被 告 鄧○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978元,及其中新臺幣119,790元自民
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大數智能
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數智能公司)購買商品,分期總
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43,748元,雙方並簽立分期付款申
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向大數智能公司支
付價金後,大數智能公司再將上開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由
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117年4月15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36期攤還,每期應付款項3,993元,如有一期未付
視為全部到期,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及每期催收
手續費100元。詎被告僅繳款至第6期,此後即未再繳付,迄
仍積欠本金119,790元、遲延費1,188元等未償還,依約即喪
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未果,原告
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還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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