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2033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30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77481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梨小彤」之記 載,應更正為「黎小彤」。」
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訴訟代理人 黃○孝
被 告 郭○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梨小彤」之記
載,應更正為「黎小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沛瑄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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