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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桃園簡易庭民事114年度桃小字第2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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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桃小字第2033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3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梨小彤」之記 載,應更正為「黎小彤」。

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訴訟代理人 黃○孝 被 告 郭○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梨小彤」之記 載,應更正為「黎小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沛瑄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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