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623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09021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 訴訟代理人 林○誼 複 代理 人 張○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瑋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
訴訟代理人 林○誼
複 代理 人 張○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瑋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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