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740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55711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 訴訟代理人 楊○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榮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
訴訟代理人 楊○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榮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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