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05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644642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75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光
訴訟代理人 陳○暉
鄭○芳
蔡○祐
被 告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75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敬傑,嗣變更為喬東海,又於民國
115年1月12日變更為陳○盛等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裁定命陳○盛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事由,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9月10日委請原告承作「漢陽營區聯
合餐廳新建統包防火填塞工程」,嗣原告依約施作完竣,被
告遲未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67,750元,經原告屢次
催討未果。嗣兩造因上開工程款和解而簽立「欠款還款計劃
書」,約定被告應於113年10月9日前清償267,750元,如逾
期超過7天,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詎被告仍未依約清償,爰依兩造間之和解契約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267,75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
67,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
兩造簽立之工程簡易合約、報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催告
律師函及被告欠款還款計劃書等件為證。被告雖以前開債務
尚有糾葛為由,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其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具體
說明前開債務究有何糾葛,本院自無從審酌,本院審酌原告
已提出上開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已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準此,原告本於該欠款還款計劃書而來之和解契約向被告
請求給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和解契約,訴請被告給付267,75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