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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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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05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75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光 訴訟代理人 陳○暉 鄭○芳 蔡○祐 被 告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75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敬傑,嗣變更為喬東海,又於民國 115年1月12日變更為陳○盛等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裁定命陳○盛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事由,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9月10日委請原告承作「漢陽營區聯 合餐廳新建統包防火填塞工程」,嗣原告依約施作完竣,被 告遲未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67,750元,經原告屢次 催討未果。嗣兩造因上開工程款和解而簽立「欠款還款計劃 書」,約定被告應於113年10月9日前清償267,750元,如逾 期超過7天,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詎被告仍未依約清償,爰依兩造間之和解契約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267,75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 67,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 兩造簽立之工程簡易合約、報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催告 律師函及被告欠款還款計劃書等件為證。被告雖以前開債務 尚有糾葛為由,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其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具體 說明前開債務究有何糾葛,本院自無從審酌,本院審酌原告 已提出上開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已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準此,原告本於該欠款還款計劃書而來之和解契約向被告 請求給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和解契約,訴請被告給付267,75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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