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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小字第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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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板小字第916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91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龍 訴訟代理人 余○珩 黃○珍 陳○睿 被 告 楊○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 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車輛行照 、駕駛執照、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鶯服務廠出具之估價單及 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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