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263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18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065975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713元,及其中新臺幣52,700元自 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26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龍
訴訟代理人 陳○渝
被 告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713元,及其中新臺幣52,700元自
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