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433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4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80068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 被 告 邱○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1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38,884+3,831+5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 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
被 告 邱○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1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38,884+3,831+5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
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子軒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8,313元 1 利息 38,313元 114年6月14日 114年7月17日 (34/365) 16% 571.02元 小計 571.02元 合計 38,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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