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中壢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壢簡字第1067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壢簡字第1067號中壢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 ,274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判由 中壢簡易庭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豪 訴訟代理人 陳○輝 被 告 邱○昌 新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 ,274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2,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74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 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