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1067號中壢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編:33983853)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 ,274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判由 中壢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豪
訴訟代理人 陳○輝
被 告 邱○昌
新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
,274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2,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74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
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