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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小字第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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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重小字第717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1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 訴訟代理人 沈○芬 陳○姿 被 告 卓○偉 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16時49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因疏未注意安全間距,致擦撞停放在路旁之原告所承保之訴 外人君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由訴外人李展維停放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 輛受損,原告按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損壞維修費用,依發 票實付理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68元,依法取得代位求 償權。為此,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46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請求而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爰依前開規定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9,4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同法第7 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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