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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小字第1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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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重小字第1193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19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凌 訴訟代理人 洪○軒 訴訟代理人 陳○鴻 被 告 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得請求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9,054元:車號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係於民國104年5月出廠使用,有行 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4年2月9日受損時,雖已使用逾5年,惟本 件修復費用29,054元均屬工資性質,毋庸折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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