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補字第333號鳳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葳珆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61元【計算式:本金292,936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5,025元(利息自民國114 年12月24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5 .63%計算;違約金自115年1月25日起至原告起...」
本裁判由 鳳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葳珆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61元【計算式:本金292,936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5,025元(利息自民國114
年12月24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5
.63%計算;違約金自115年1月25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
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97,9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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