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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鳳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鳳補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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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鳳補字第333號鳳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葳珆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61元【計算式:本金292,936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5,025元(利息自民國114 年12月24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5 .63%計算;違約金自115年1月25日起至原告起...

本裁判由 鳳山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葳珆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61元【計算式:本金292,936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5,025元(利息自民國114 年12月24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5 .63%計算;違約金自115年1月25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 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97,9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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