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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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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

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鍾○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 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於其任職期間,有不法侵害其權利之 情事...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鍾○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 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於其任職期間,有不法侵害其權利之 情事,請求被告三人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合計300 ,000元之損害賠償,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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