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547052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鍾○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 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於其任職期間,有不法侵害其權利之 情事...」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鍾○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
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於其任職期間,有不法侵害其權利之
情事,請求被告三人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合計300
,000元之損害賠償,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