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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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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債 務 人 林○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

本裁判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債 務 人 林○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500元 林○田 自民國95年12月08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001 新臺幣98500元 林○田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7591元 林○田 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固定年息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500元 林○田 無 無 無 002 新臺幣127591元 林○田 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按前開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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