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1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債 務 人 王○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
本裁判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債 務 人 王○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898元 王○現 自民國95年04月19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001 新臺幣99898元 王○現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8857元 王○現 自民國95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固定年息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898元 王○現 無 無 無 002 新臺幣88857元 王○現 自民國95年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在6個月以上部份,按前開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