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顏○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0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本裁判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顏○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0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665元 顏○辰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3% 002 新臺幣560157元 顏○辰 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665元 顏○辰 暨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560157元 顏○辰 暨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