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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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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1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蓮 債 務 人 沈○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2,305元,及其中7 60,436元部分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本裁判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蓮 債 務 人 沈○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2,305元,及其中7 60,436元部分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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