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1466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補字第1466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票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湯易友地政士即巫明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萬3,8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湯易友地政士即巫明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萬3,8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28萬5,814元 1 利息 28萬5,814元 113年12月1日 115年5月27日 1+178/365 16% 6萬8,032元 小計 6萬8,032元 合計 35萬3,846元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