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66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票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684454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湯易友地政士即巫明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萬3,8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湯易友地政士即巫明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萬3,8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28萬5,814元 1 利息 28萬5,814元 113年12月1日 115年5月27日 1+178/365 16% 6萬8,032元 小計 6萬8,032元 合計 35萬3,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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