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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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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補字第146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0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請求撤銷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建興等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契約行為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原告於訴之聲明第1 項雖記載高建興將原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於第三人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之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為被 告***之行為,應予撤銷。然此究係就高建興何種保險契約 、於何時所為、變更要保人為何人之行為均屬不明,致無從 特定審判範圍,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應 予補...

本裁判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建興等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契約行為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原告於訴之聲明第1 項雖記載高建興將原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於第三人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之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為被 告***之行為,應予撤銷。然此究係就高建興何種保險契約 、於何時所為、變更要保人為何人之行為均屬不明,致無從 特定審判範圍,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應 予補正。請明確表明訴請撤銷高建興原投保於郵局之何種保 險契約(應列明保單號碼、保險名稱及險種)、於何時(應 列明確切日期)所為變更要保人為被告何人之行為。且告於 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住居所「待調查」,未表明前 開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址,致無法特定起訴對象及對其 送達訴訟文書,請查明前開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原告 起訴所附之證據,僅係本院民事執行依聲請所核發之執行命 令,且郵局業已提出聲明異議狀敘明並無要保人為被告高建 興之有效保單,顯未能釋明被告高建興確有郵局保險契約變 更要保人之行為。此應由原告先行查報,被告高建興究有無 保單存在?進而有變更契約之行為影響原告債權等,始有起 訴之前提事實,尚不得以任意摸索,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逕請本院函查,無從准許。 二、原告對被告高建興之債權金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 訴訟費用等】,計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5月20日止 之總金額為若干元?並提出計算明細,得依該金額預先繳納 裁判費。 三、本件原告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被告有2人應各有1份起訴狀繕本,惟原告僅提出1份,是上 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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