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6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0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請求撤銷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489715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建興等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契約行為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原告於訴之聲明第1 項雖記載高建興將原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於第三人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之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為被 告***之行為,應予撤銷。然此究係就高建興何種保險契約 、於何時所為、變更要保人為何人之行為均屬不明,致無從 特定審判範圍,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應 予補...」
本裁判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建興等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契約行為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原告於訴之聲明第1
項雖記載高建興將原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於第三人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之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為被
告***之行為,應予撤銷。然此究係就高建興何種保險契約
、於何時所為、變更要保人為何人之行為均屬不明,致無從
特定審判範圍,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應
予補正。請明確表明訴請撤銷高建興原投保於郵局之何種保
險契約(應列明保單號碼、保險名稱及險種)、於何時(應
列明確切日期)所為變更要保人為被告何人之行為。且告於
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住居所「待調查」,未表明前
開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址,致無法特定起訴對象及對其
送達訴訟文書,請查明前開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原告
起訴所附之證據,僅係本院民事執行依聲請所核發之執行命
令,且郵局業已提出聲明異議狀敘明並無要保人為被告高建
興之有效保單,顯未能釋明被告高建興確有郵局保險契約變
更要保人之行為。此應由原告先行查報,被告高建興究有無
保單存在?進而有變更契約之行為影響原告債權等,始有起
訴之前提事實,尚不得以任意摸索,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逕請本院函查,無從准許。
二、原告對被告高建興之債權金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
訴訟費用等】,計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5月20日止
之總金額為若干元?並提出計算明細,得依該金額預先繳納
裁判費。
三、本件原告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被告有2人應各有1份起訴狀繕本,惟原告僅提出1份,是上
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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